(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去年10月14日,王军(化名)从超市买菜回家,发现家门口贴着一张法院的公告,称开发商千佳公司(化名)欠大连某银行的钱,要拍卖王军居住的房子,王军一下子蒙了。
原来,开发商千佳公司2001年在开发小区时,将小区的土地证押在某银行,贷款1.5亿元,本金一直未还上。2016年某银行将开发商千佳公司起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千佳公司偿还本金1.5亿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小区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23套住房。去年10月份,银行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法院依照某银行的申请到小区贴了《公告》。
王军说,自己是2003年11月份以90万元的价格从开发商千佳公司购买的这套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子,当年交钥匙,装修后入住至今,为什么没有办产权证呢?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千佳公司在开发这个小区时把土地证抵押给银行,导致开发商千佳公司不还清银行贷款,业主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多年来,业主们一直找开发商,但一直没结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军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王军房屋的拍卖。
王军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还提供了水、电费和物业费票据,证明自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同时还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了一张自己名下无住房的查询证明。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对于王军提交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可,但从某银行提交的证据来看,系王军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就取得了涉案房屋土地的担保物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王军所购买的房屋属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排除执行”的规定,加之王军已经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至今,故王军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排除某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王军名下房屋的执行。
王军的代理人、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王金海律师说,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王军所在小区这一情况,应当通过法律渠道要求开发商千佳公司协助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只有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在业主名下,法院才不会把开发商已经出售给业主的房子“当作”开发商的房子予以查封拍卖。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